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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案|千家万户用的调味品也敢假冒?判!

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21-04-29 15:15:03 来源:互联网

4月26日,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生产、销售假冒“太太乐”“家乐”等品牌调味品案,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
 

  基本案情

 

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,被告人王某未经“太太乐”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,购买杂牌调味品原料和假冒“太太乐”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,伙同尤某(另案处理)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灌装假冒“太太乐”鸡精、“太太乐”鲜味宝调味料,后销售给经营淘宝店铺的陈某(另案处理)。期间,王某还向陈某销售从他处购入的假冒“家乐”鸡精、“家乐”鸡汁调味料、“美极”鲜味汁、“百花”蜂蜜等商品,并将部分待售假冒商品存放于北京市某地下仓库。

 

2020年8月20日,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住处将其抓获,并从上述租赁地及地下仓库查获大量假冒“太太乐”“家乐”“百花”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假冒“太太乐”鸡精包装袋等物品。

经审计,王某销售假冒“太太乐”鸡精、“太太乐”鲜味宝调味料金额达人民币13.9万余元,扣押的假冒“太太乐”鸡精、“太太乐”鲜味宝调味料价值2000余元,已销售的假冒“家乐”鸡精、“家乐”鸡汁调味料、“美极”鲜味汁、“百花”蜂蜜等商品金额达1.9万余元。经商标权利人鉴别,上述带有“太太乐”“家乐”“美极”“百花”商标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。

 

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。2021年3月5日,三分院对该案向三中院提起公诉。

 

案件办理

 

三分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并对外销售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 

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四款,系主犯。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系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。

 

法庭经审理后,采纳三分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,当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八万元。


检察官说

 

本案是系列假冒鸡精、鸡汁等调味料案件中的一例。上海检察机关上下联动,将制造假冒包材、灌装假冒调味品、销售假冒调味品的全产业链一网打尽,防止假冒调味品继续流入市场,威胁食品安全。

 

鸡精、鸡汁、酱油等调味品是千家万户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用品,然而却有一些犯罪分子财迷心窍、以次充好,打起这些不起眼的调味品的主意。他们用低廉的原料,配制假冒调味品,危及人们舌尖上的安全。检察官在此提醒消费者,挑选调味品请选择正规商家,不要贪图便宜,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产品;更提醒餐饮经营者,进购原材料必须通过正规渠道,勿要省一时的经营成本,却失去了消费者的信赖,甚至引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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